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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執照委託審查自110年9月16日起新制上路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自110年9月16日起開始實施試辦建築執照委託審查,採委託專業公會審查與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自審雙軌制度,借重專業團體之專業能力,提高建築執照之審查品質,並要求受委託之專業團體其審查人員將負擔審查之行政責任、提高審查人員資格門檻、並納入保險制度等。
都發局原採行建築執照委託專業團體協助審查專案,自民國97年起,已由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協助辦理13年,除為主管建築機關減少時間及人力負荷外,讓公部門有餘力進行其他的為民服務公務項目,其專業人員眾多可迅速排定起造人及設計人建築執照審查事宜,提高建築許可行政審查效率以加速臺北市之建築開發及建築物更新效益有目共睹。
基於使用者付費並提昇審照品質及作業彈性,下階段都發局轉以訂定行政契約委託專業團體方式辦理,建管處處長劉美秀表示,建築執照申請人得自行選擇向都發局(建管處)或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申請,並自110年9月16日起實施,增加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為受理審查單位,提供民眾多一種適合自己的選項。
委託建築師公會辦理建築執照審查業務範圍目前包含如下:
(一)已完成都市更新審議或都市設計審議之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案,但屬下列類型之一者除外:
1.基地規模大於6000平方公尺。
2.山坡地涉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查。
3.保護區原有合法房屋整建。
4.農舍案。
5.併建照辦理現有巷廢止、改道。
6.併建照辦理認定建築線。
7.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停車獎勵案件)。
8.涉及鄰避性、公共安全環境影響之用途設施如(加油站、變電廠、精神病院…)。
9.其他因政策需求經甲方公告案件。
(二)雜項執照,但屬下列類型之一者除外:
1.山坡地涉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查。
2.連續壁基地規模大於6000平方公尺者。
3.農舍案。
4.併執照辦理現有巷廢止、改道。
5.併執照辦理認定建築線。
(三)變更使用許可:申請變更之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者除外。
(四)拆除執照。
(五)建築執照統計報表及副本校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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