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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台北啤酒工場土地因文化資產而有再利用適法性疑義一案說明

直轄市定古蹟「建國啤酒廠」暨歷史建築「釀造大樓、儲酒室、包裝工場」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業經本府108年12月30日第121次文資會審查通過,本局並以109年10月8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93036366號函同意核准在案,管理單位應依該計畫作修復及再利用,倘有變更,亦應提修復再利用計畫(變更或補遺)送本府文資會審查,經同意後始得執行。文資法之再利用部分已有清楚之流程規範,與土地撥用與否並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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